总会章程

加拿大华人同乡会联合总会章程

一, 名称:

本会中文名称为:加拿大华人同乡会联合总会,英文为 :COUNCIL OF NEWCOMER ORGANIZATIONS。

二, 性质 : 

本会为非政治,非宗教,非盈利的社团组织。 


三, 宗旨与任务:


1)联络同胞,服务同胞,促进各同乡会之间的交流,互助与合作,凝聚加拿大华人力量,维护加拿大华人权益;组织各类大型活动,开展对留学生的交流和引导,建立一个健全的应急和互助机制,帮助困难同胞,帮助新移民安居就业;提升华人形象,协助同胞融入加拿大社会。
2)促进加拿大与中国的科技,文化,经贸及人才等各方面的交流。 

四, 组织与管理:

本会由在加拿大成立的各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州市同乡会联合组成,总会由理事会负责管理与运营。理事会由各同乡会团体组成,每个同乡会团体为一名理事单位。理事会推举产生一名执行会长和6名共同会长。轮值共同会长 (含执行会长) 一般由各当选同乡会的会长或理事长担任。由各当选同乡会其他成员出任本会轮值共同会长的应得到其所属同乡会的会长或理事长的授权。轮值共同会长每届任期2年,可连任,执行会长每届任期2年,执行会长应在上届愿意参选的共同会长中选举产生。本会可设副会长2名,由本会执行会长自主从其所在团体之外的各会员团体中提名,经过理事会同意产生。本会副会长协助执行会长工作,每届任期2年,不得连任。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长由执行主席提名,经过理事会同意产生(见更改说明1)。
全体理事会议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商讨工作。本会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和顾问,由理事会推荐,请有声望或对本会有特别贡献的人士担任。
总会根据需要可下设留学生,移民等多个专业部,逐步拟定各类工作实施细则,以便更加有效地开展工作。
重视和加强与其他华人团体、媒体的团结与合作。

五, 会员:

本会实行同乡会团体理事制。凡加拿大华人同乡会团体,热爱和关心同胞,关心和参与社区发展者,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并经过半数以上理事的批准,成为本会理事。
各轮值共同会长团体有义务帮助困难同胞,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共同主办各类活动。
理事的义务:理事有义务遵守本会章程,贯彻执行本会全体会议和理事会议的决议,维护本会正当权益,推进本会工作。
理事的权利:理事有权利参加本会的选举和被选举及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有退会的自由。
如有理事团体不遵守本章程,不履行理事义务,或做出有损本会的行为,经三分之二理事的同意,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六, 经费:
1)理事会应努力工作,积极寻求政府及各类经费
2)会员活动费:以不盈利为前提,每次活动酌情向参加者征收参加费
3 )企业,理事团体和热心人士的赞助和捐赠
4)广告赞助费
5)其他收入
资金的来源和运用上坚持公开、透明。

七, 会址:

总部设在多伦多市。

八, 附则 :

1)本章程经理事大会通过后实施。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大会以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
2)本会的终止,须经理事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更改说明:

1)2012年7月7日,选举第二届共同会长的理事会的会议上通过增加:“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长由执行主席提名,经过理事会同意产生”;